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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余额。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存量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将各地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审计署,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作为今后年度相关审计工作重要参考。组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各地报送数据,对虚增政府存量债务的,相应核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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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30)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2015-12-21)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9)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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