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12)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注释: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具体政策 】。
注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按照 《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补充本节的内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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