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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13)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确定公司各种会议的具体通知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天数】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媒体名称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注释: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在章程中确定一份或者多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作为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注释:已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因解散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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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3-16)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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