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1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19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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