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3)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累计 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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