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7)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注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 :(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注释: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注释: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 ,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 ,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注释: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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