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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