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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
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 ,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 二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 四条 本规则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20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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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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