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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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