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设立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四)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五)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
(六)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签定书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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