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7)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六十、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六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九章的章名、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