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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7)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六十、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六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九章的章名、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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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1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09-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5-4-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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