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3)
14.搞好统筹和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科学统筹审判工作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系,自觉将涉军案件审判纳入司法拥军范畴,作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涉军案件特点,科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工作细则,合理安排涉军案件的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在事关案件审判的全局性、普遍性问题上,及时把关定向。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各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与其他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开展跨区域协作,依法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5.全力支持军事法院做好涉军维权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军事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组织开展涉军维权工作,积极回应官兵维权需求。随着官兵法律需求的不断增长,军事法院涉军维权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支持军事法院开展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优势,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涉军案件执行、法官学习培训、司法实践锻炼、审判业务交流等方面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要有序推进军地法院之间内部网络建设,加大设备和技术投入,尽快落实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支持军事法院开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涉法问题调查研究,积极提供人才服务、资料互通、法理研究等方面的帮助,合力推动工作发展。
16.强化审判工作物质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涉军维权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办公有场所、办案有装备、办事有经费的要求,不断提升物质保障水平。要将经费保障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增长机制,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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