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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2)

  (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调动和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汽车市场监管,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引导运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支持消协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汽车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监督评议,调处消费纠纷,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断提升维权成效。支持有关组织进行专业调解,支持汽车流通、维修、集中交易市场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十一)健全完善汽车市场监管制度。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消协等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汽车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根据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总结汽车市场监管中的经验做法和突出的矛盾问题,建立健全监管政策措施,不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化监管措施,注重督促检查,确保履职到位。不断研究分析汽车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十三)强化执法协作和协同监管。汽车市场监管工作系统性强,对内涉及工商职能各个方面,对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各地工商机关内部要做好上下、区域、职能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市场规范管理、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执法和经检办案、商标、广告、消保、合同等业务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基层工商局、工商所属地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强化外部联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对二手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将另行研究制定。

                   工商总局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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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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