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2)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验收评估的示范市县进行验收审核,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验收。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抽查,并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格式)
附件下载: 1、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格式)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411/W0201411040947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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