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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

  十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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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2014-11-10)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3)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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