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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2)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地方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除继续鼓励地方完善幼儿资助制度、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外,将原来的校舍改建类和综合奖补类项目整合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支持地方改扩建和新建公办幼儿园、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并向中西部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引导和激励地方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通过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各省(区、市)制定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扩大培养规模。鼓励地方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为农村幼儿园培养一批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层次教师。各地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培训体系,各地2015年底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

  (五)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等的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向社会发布督导报告。卫生计生部门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儿童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公安、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六)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安排专职教研员,定期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县为基本单位逐级编制实施二期行动计划。

  (二)推进综合改革。各地要按照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和地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办园体制,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各类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

  (三)强化资金监管。地方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

  (四)加强督导检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各地行动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

  各省(区、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前报教育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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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2-2-12)
·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1-9-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送情况的通报 / 教育部办公厅(2011-5-6)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0-11-21)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2007-9-20)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5-7-1)
·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 /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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