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3)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援外资金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人道主义援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军事援助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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