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三)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
(四) 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八十三条 规则的解释
(一) 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 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贸仲委2015年版《仲裁规则》及其附件一至附件三,请查询www.cieta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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