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第五十四条 补充裁决
(一) 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二)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三) 该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至(九)款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裁决的履行
(一)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 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仲裁通知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五十九条 答辩和反请求
(一)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 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三)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一条 开庭通知
(一)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3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六十三条 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的适用
(一)国内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二)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适用第四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案件的受理
(一)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仲裁申请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天内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组成。
第六十八条 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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