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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 政 部

  2014年11月25日




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2011-5-5)
·商务部关于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 商务部(2010-11-19)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30)
·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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