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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4〕41号



各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本办法所称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集团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未受监管实体是指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集团母公司和实施集团并表监管,并负责集团层面监管。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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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5-12-3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26)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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