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13)
第六十二条 集团应当对附属法人机构声誉事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对声誉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集团母公司报告,防止因声誉风险的传递对集团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三条 附属法人机构应当按照集团母公司的要求,评估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向集团母公司反馈情况。
集团应当根据附属法人机构发生的声誉风险,动态调整应对方案,发生重大声誉事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声誉事件处置和评估报告。
第六节 新业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新业务进行定义,明确新业务试点开展的具体流程、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以及实施前的测试工作等要求。对于提交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查的创新试点项目,应当重点审查新业务的创新性及风险管理计划。集团的新业务制度应当随着市场情况、监管法规发生变化而更新。
第六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在新业务已成功实施,且识别、评估、处理、监控风险的流程已就绪的情况下持续开展该业务。新业务运作中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到新业务计划的制定及测试阶段中。
第六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制定防范新业务风险的制度,并对新业务及其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新业务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分析新业务与集团主业的关联度情况以及新业务收益成本;
(三)描述相关金融产品和相关目标市场;
(四)描述新业务活动可能给集团带来的风险,以及任何已有的风险管理程序和系统的细节,包括风险定义、量化、管理和控制的程序;
(五)评估新业务活动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和资本水平影响程度;
(六)描述相关会计核算、交易组织架构以及关键风险控制职能。
第四章 内部交易管理
第一节 定义和原则
第六十七条 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法人机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与对其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
第六十八条 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循诚信、公允、审慎、透明的原则,确保内部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