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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15)

第七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机构及相应的管理职能,制定并严格履行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

附属法人机构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机构及其对应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健全和完善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集团内部交易定价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无法获取市场交易价格的,可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或协议价定价。集团内部交易按照协议价定价的,业务发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价格形成的有效依据。

第七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防止通过内部交易不当转移利润和转嫁风险,减少利益冲突,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七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对内部交易的成本和收入进行分析,并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地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集团内部交易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集团母公司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集团内部交易开展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三节 内部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在内部交易中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附属法人机构、附属法人机构的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第八十一条 附属法人机构应当遵守所属行业的监管规定,不得违规从事下列事项:

(一)附属银行类机构不得对集团母公司及其他附属法人机构提供无担保授信,或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对集团母公司及其他附属法人机构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二)附属信托类机构不得将集合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集团母公司及其他附属法人机构,但集合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集团母公司及其他附属法人机构的除外;

(三)附属证券类机构不得对集团母公司和其他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附属证券类机构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股权(但法律、法规或者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通过购买集团母公司或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输送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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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5-12-3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26)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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