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22)
第八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一节 数据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信息资源管理是指对信息内容及包括应用系统、设备、技术、信息科技人员等在内的与信息内容相关的资源进行管理的过程,包括规划整合相关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建立管理体系,提供信息服务等。集团应当充分认识数据在集团经营决策、内部管理与金融服务中的核心价值和战略意义,从管理体系和技术上不断改进数据的统一管理模式,持续加大数据积累与整合的广度和深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集团应当建设统一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集团管理信息数据库,集中汇总各级附属法人机构的业务、财务和风险管理数据,满足监管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综合营销、集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和经营分析的需求,并持续提升对数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
第一百二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明确数据统一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负责集团数据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和督促集团母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共同做好数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各附属法人机构负责本部门及本机构业务范围内有关数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集团数据统一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全面开展数据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集团数据统一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面、科学的集团管理信息指标体系,做好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推进集团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为监管信息报送、经营分析、管理决策、信息披露提供信息分析和支持服务。
第一百三十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逐步推进集团数据标准建设,重点加强集团管理信息指标的数据标准建设,推动数据信息逻辑整合,提高监管机构、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法人机构信息系统之间数据对接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二节 信息科技治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集团应当逐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信息科技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信息科技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设立由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主要业务部门和附属法人机构的代表组成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执行、信息科技管理与科技风险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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