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等;
(三)根据监管机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重大事件信息。集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可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裁;
(三)当年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分支机构信息;
(七)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
(八)董事长、总裁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九)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 集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管协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银监会作为集团层面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集团范围的有效监管问题,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监管协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银监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各相关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在集团监管中的职责,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定联席工作会议、联系机制、重大紧急问题磋商机制、合作开展检查与联合采取监管措施等协调工作机制。
(二) 银监会积极寻求同集团附属非金融法人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与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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