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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5)

(三)确保母公司的管理控制不会存在损害附属法人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权益的行为。



第四节 任职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与集团组织、管理、业务结构的复杂性相匹配的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以便恰当、公平和有效地对集团所有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以及拥有足够的公信力;

(二)完全理解与集团综合经营相关的组织结构、业务管理的复杂性,具有相关的管理能力;

(三)全面掌握集团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理解与把握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以及同集团经营相关的特有风险。负责风险管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集团风险状态和风险类型,以及测量、监控和管理各种风险的技术有深入了解。

第二十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附属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适当性,并建立持续监测和评估的程序。集团母公司在考核时除评估上述人员对附属法人机构自身发展贡献方面的履职情况外,还应当重点考虑其履职情况是否符合集团整体的发展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附属法人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位。如确有兼任必要,应当确保集团安全稳健运行,避免

内部利益冲突。



第五节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集团应当建立和实施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集团母公司对集团范围的激励约束机制承担最终责任,确保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的绩效考核、薪酬政策符合集团整体的长期利益以及集团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稳健的薪酬制度,并指导附属法人机构根据各自的行业规定,建立与集团审慎管理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可根据经营性质和行业监管要求的不同,存在合理差异,但履职评价、绩效考核、薪酬机制的整体目标应当保持一致,确保与绩效考核、薪酬政策相关的风险控制在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框架中予以体现,减少由不当激励约束安排引发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合理的责权利对称、可操作性强的集团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形成适当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定期对自身和附属法人机构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稳健经营和资本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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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5-12-3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26)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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