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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25)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2008-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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