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保证PPP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现就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推荐,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等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其中,新建项目8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22个。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以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改造和运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并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项目实施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保示范项目操作规范,符合《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和标准化合同文本等一系列制度要求。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并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对PPP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切实履行政府合同责任,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
(六)依法公开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及下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将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并适时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进行督导。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财政部
2014年11月30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省份
类型
行业领域
1
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
天津
新建
新能源汽车
2
张家口市桥西区集中供热项目
河北
存量
供暖
3
石家庄正定新区综合管廊项目
存量
地下综合管廊
4
抚顺市三宝屯污水处理厂项目
辽宁
存量
污水处理
5
吉林市第六供水厂建设工程(一期)
吉林
存量
供水
6
国电吉林热电厂热源改造工程
存量
供暖
7
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上海
新建
污水处理
8
昆山市现代有轨电车项目
江苏
新建
轨道交通
9
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项目
存量
供水
10
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和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
存量
污水处理
11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
存量
污水处理
12
如皋市城市污水处理一、二期提标改造和三期扩建工程
存量
污水处理
13
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存量
垃圾处理
14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存量
轨道交通
15
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项目
存量
轨道交通
16
如东县中医院整体迁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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