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3)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16年底前,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省级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4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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