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自2013年2月8日起施行)(5)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6.2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4 主办券商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6.5 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6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7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业务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7.1 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另行规定。
7.2 本业务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7.3 本业务规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7.4 本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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