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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14〕9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2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自2014年12月10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三、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2)执行。

  四、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3)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附件:1.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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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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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218.241.203.70/OaImport/0/%E6%9C%BA%E5%85%B3%E5%85%AC%E6%96%87%E5%85%AC%E5%BC%80%E5%AF%BC%E5%87%BA%E6%96%87%E4%BB%B620141210150453/%E4%BF%9D%E7%9B%91%E5%8F%91%E3%80%942014%E3%80%9597%E5%8F%B7/%E9%99%84%E4%BB%B6/%E4%BF%9D%E7%9B%91%E5%8F%9197%E5%8F%B7%E9%99%84%E4%BB%B63.doc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2月8日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5-1-19)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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