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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将保障基金资产与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资产分别列为受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管理,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安全性原则建立托管制度。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情形,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四)项情形,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双方应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障基金因使用导致余额减少时,先扣减由历年留存净收益等来源产生的公共积累部分。公共积累部分扣减完毕后,再以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权重扣减其基金余额。



第五章 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发财产信托认购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融资性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应享收益,真实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应当按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核对认购保障基金的资金余额、变动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障基金公司特点和信托业监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按年度编制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挪用、侵占或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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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6-9-28)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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