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
第十二条 商务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贸易政策拟定过程中提交的征求意见稿,应当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在商务部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该贸易政策出台前应再次征求商务部的合规性意见。
第十三条 贸易政策发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将贸易政策文本送商务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一) 在政策文本的抄送栏加抄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
(二) 在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文本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
国务院各部门如有上述政策文本的英文译本,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要求一并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商务部备案。如认为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商务部负责对地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合规工作指导性工作手册,供开展合规性评估工作参考。
第十六条 商务部可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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