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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2)

  相关部门、机构和学校建立考试录取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有关中学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协同推进。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为试点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建立试点高校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教育部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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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2014-9-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4-9-1)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教育部(2014-7-8)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2013-10-14)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20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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