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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2)

五、强化生态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推动城乡绿色发展

11.加大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高度关注资源开发、土壤污染、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问题,强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制裁污染、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妥善审理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妥善处理重大环境污染索赔案件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12.推动形成生态环保良好社会氛围。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贯彻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等制度,并通过执法办案、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国土资源开发、资源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生态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推动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13.依法保障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严格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理案件,助力城乡劳动者一律平等目标的逐步实现,保障全体劳动者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14.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平等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

15.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依法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力度,注重保护农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6.慎重处理涉农土地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民事纠纷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着重引导各方主体通过自愿协商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的协议;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农村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公平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作出司法裁判要合法合理,并要考虑个案的示范效应,避免因个案裁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17.加强耕地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粮食安全。要妥善审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纠纷案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8.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要密切关注和全面掌握国家政策精神,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妥善审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互利互换而引发的纠纷,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也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依法妥善审理现代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新型纠纷案件,保障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建设,促进绿色、优质、安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加快发展。

19.保障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完善。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要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要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农产品收购者、运输者、加工者、销售者的各自责任,推动安全、高效、便捷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设。

20.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对农村民事、行政纠纷,要善于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等多种社会力量,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要妥善化解农村道路联网、农村电气化、农村环境整治等矛盾纠纷,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七、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1.健全完善运行高效的审判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不断完善各类涉新型城镇化建设纠纷快速化解机制,依法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对涉及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项目的诉讼案件,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要开辟高效快捷的诉讼通道,最大限度确保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22.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依法支持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要依法做好司法确认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判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纠纷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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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6-5-26)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1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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