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水利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负责制定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3.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组织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5.组织实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二)流域管理机构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对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流域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配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4.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
3.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6.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