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2)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监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国务院确定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突出对质量与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与安全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
(五)依法行政,强化问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负总责,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贯彻执行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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