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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4〕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总体部署,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民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民政部门权力运行,依法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民政事业从理念到方式的重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意见》下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不懈努力,民政立法创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以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基础、以一大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民政工作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完善。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民政职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切实保障了民政法律制度有效实施,不断推动民政事业健康发展。但必须看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民政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些民政重点领域和重大制度,法律法规上有缺项。有些法律制度没有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不同位阶的民政法律制度之间衔接配套不够紧密;一些地方存在象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基层民政部门法制力量薄弱、法制机构不够健全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影响民政职能发挥,损害政府公信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全面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务实有效的举措,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依靠加强法治建设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二)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立足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全局,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民政法律制度严格实施、确保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

  (三)突出立法重点。要按照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完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减灾救灾、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区划、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政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要主动与深化民政改革相衔接,将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更加注重部门规章特别是部门联合规章的制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一些冠名“暂行”的部门规章和制定年代较早、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做好法律制度的解释工作,促进民政法律制度优化升级。

  (四)加快立法步伐。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民政立法进程。对已经列入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要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协助立法机关按时完成任务。对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层面政策依据的,有立法权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协调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民政部门要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地方民政立法工作的指导,发挥部省(市)合作机制在推动地方民政立法方面的牵引作用。凡是签订部省(市)合作协议或制发专门文件,要把协调制定先行性、创制性民政立法项目作为重要内容。

  (五)提高立法质量。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努力使每一项民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增进人民福祉。部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形成协调推进民政立法工作格局。要完善公众参与民政立法机制,建立民政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民政立法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完善民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落实民政法治建设联系点制度,将其作为问法于民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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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7-20)
·农业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 / 农业部(201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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