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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2)

  (六)做到改革于法有据。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民政法律制度,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动上升为法律制度。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同时,要针对民政法治建设和深化改革存在的不相适应问题,做好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对立改废释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权,再先行先试,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推动民政法律制度严格实施

  (七)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推进民政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有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要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要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提升治理能力。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凡是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重大专项规划、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设施设备采购、重大法规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都要履行规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九)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综合执法。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规范各项民政行政处罚程序。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案卷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实行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民政部要定期汇编印发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加强对各类法律文书、自由裁量权基准、法律法规实体适用等指导。建立重大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四、确保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认真核实民政权力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符合改革精神和法治精神,真正做到依法确权。对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的事项,要加强衔接协调,明确权限责任。要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部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率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民政部门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要依法建立相应权力清单制度,保证民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建立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估制度。各级民政法制机构要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制定民政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部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对2-3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每年对2-3件新制定的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由法制机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纳入部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业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抽样调查、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形式进行,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建立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制度。部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每年要部署开展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工作,对本机关和下级民政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简便易行的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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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7-20)
·农业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 / 农业部(201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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