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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3)

  (十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将各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十三)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应诉案件比例。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民政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加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力度,确保办案条件完备。

  五、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十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民政部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衡量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作为省级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主要构成。探索建立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述职述廉的要求,重点考评单位及个人学法守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十五)提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深入贯彻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编制并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各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第一时间围绕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要健全完善法制培训制度。民政部要对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政府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以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集中学习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民政部要及时组织本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相应制定法制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本级和下级民政部门干部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制度专题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制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注重引入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民政干部队伍。对立法创制工作成绩突出的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民政部予以立功奖励。

  (十六)加强民政法制机构队伍履职能力。要高度重视民政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民政部要加强本级执法工作,加强对全国民政执法工作的督查指导。推动省级政府民政部门全部独立设置法制机构,推动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普遍设置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普遍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政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民政法制干部准入制度。各级民政法制机构新录用人员,原则上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严格实行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使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要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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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7-20)
·农业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 / 农业部(201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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