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2)
8.认真办理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公证事项,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在先的特点和方便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围绕土地承包、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关系、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领域,贴近人民群众就业就学、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民生利益诉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公证服务,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入学派位、彩票发行、保障房分配、医疗纠纷赔偿、小汽车摇号等公证业务,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认真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项,促进对外开放与交流合作。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的发展态势,努力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知识产权、法人资格、股权证书、票据拒绝、不可抗力、海损事故等公证业务,为我国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招标投标、对外贸易、诉讼仲裁、承揽工程、劳务合作等提供服务。认真办理自由贸易区建设、密切内地(大陆)与港澳台经贸关系、内陆沿边开放涉及的各类公证业务,为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积极为人员往来提供公证服务,认真办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亲属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业务,为公民个人出国出境考察学习、就业谋职、旅游探亲、继承财产提供服务。
四、规范公证执业行为
10.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的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标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提高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内涵和要求,将公证质量意识真正融入公证执业理念中,体现到公证服务和公证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自觉加强以公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公证公信、促进社会诚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11.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执业技能,提高办证效率,改善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公证服务品质,真正把优质高效的要求落到实处。规范服务秩序,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禁以贬损其他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规范和细化办证标准,进一步健全公证受理、审查核实、出证审批、立卷归档、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完善操作规程,提高公证执业标准化水平。建立完善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办证信息录入、办证流程控制、办证质量监管等在公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对办证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和工作效率。
12.完善公证执业准入、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对公证执业活动全过程监督,建立涵盖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方面公证执业监管体系。健全执业准入制度,严把公证员队伍“入口关”。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制度,对于年度考核连续不合格的公证员,探索淘汰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公证执业水平评价机制,实现有效监督。建立健全公证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及时在公证行业内并面向社会公布公证违法违规执业信息,形成重质量、讲公信的公证执业导向,使公证工作进一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完善执业奖惩机制,健全公证执业惩戒的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细化处罚依据,完善惩戒程序,依法依规惩处各类公证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公证工作管理
13.完善公证工作管理体制。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公证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系。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执业监管和改善执业环境等职责;公证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指导业务、规范执业、维护权益、行业惩戒等职责。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工作管理机构与公证协会之间的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高公证管理工作水平。
14.科学合理配置公证资源。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继续依法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调整工作。以满足公证服务需求为导向,完善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配备制度,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公证资源不足地区政策扶持,通过考试、考核任职、选派公证员驻点执业、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公证行业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人员短缺问题。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