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工信部电子[2014]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兴起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是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国发14号文)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发24号文关于加快推动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部署,利用全球产业调整机遇,采取综合政策措施,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引导我国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方式运作实施,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引导,推动完善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服务管理体系,营造有利于兼并重组工作的政策与市场环境。
——规范发展,扶优扶强。强化政策规划导向,结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的实施,坚持扶优扶强,推动土地、金融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
——企业为主,多方支持。充分发挥光伏企业在兼并重组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尊重企业意愿,引导企业自愿、自主开展或参与兼并重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行业组织、金融及证券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予以配合和支持。
——统筹协调,综合施策。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完善产业、投资、财税、金融、商务等政策体系,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及相关税收管理等问题,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高效、有序、平稳开展。
(三)工作目标
立足产业发展特点和现状,以提升行业集中度、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为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光伏企业,前5家多晶硅企业产量占全国80%以上,前10家电池组件企业产量占全国70%以上,形成多家具有全球视野和领先实力的光伏发电集成开发及应用企业。
二、加强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引导
(一)鼓励骨干光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行业发展秩序,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引导落后产能逐步退出。鼓励符合规范条件的骨干光伏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品牌等优势,对运营状况欠佳但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光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骨干光伏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
(二)引导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签订长单、技术合作、互相参股等方式,确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产业链结构,重点推动多晶硅企业和电池及组件企业、上游制造企业和下游发电企业等建立深度合作关系。支持运营状况良好、技术实力领先的骨干光伏企业对上下游环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善产业链结构,提高全产业链盈利能力。鼓励电力、化工等关联行业骨干企业与光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三、完善光伏企业兼并重组体制机制
(一)消除兼并重组制度性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建立统一的光伏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光伏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减少光伏企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障碍,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通过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相互开展兼并重组。支持光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基础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建立区域性业务合作关系或组成战略合作联盟等。
(二)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梳理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并购重组审核核准等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光伏企业海外并购便利化水平。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相关条件未有重大变化的,可按历史继承方式从简从快办理。
四、完善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统筹资源支持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快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通过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持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地方政府统筹资金解决本地区光伏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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