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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 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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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4-6-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6-17)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号: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4-2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务院(2014-3-7)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0-17)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4-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4-1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5-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5-6-1)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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