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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5日




相关法规: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7-26)
·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0-5-21)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09-6-25)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4-3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6-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2-2)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3-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1-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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