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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7)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1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0-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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