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九条 办公厅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计署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国管局,并在署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署机关各司局和署所属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厅财务部门。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制定、修订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汇审、报批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核相关会议费开支,编报、公示和向社会公开审计署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对署所属单位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进行指导。
各司局负责研究提出相关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及时报销会议费开支,以及报送承办会议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行事司会同办公厅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署所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反国家和署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所属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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