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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

  十一、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组织落实,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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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1-2-27)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 财政部(2010-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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