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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3)
(四)推进国际交流
积极探索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技术组织的工作动向,学习借鉴知识产权服务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活动的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国在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鼓励国内行业组织(联盟)、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线长面广,各有关方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学习,联合推动落实。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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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4-7)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 人力资...(2015-9-7)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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