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2)

  (二)保供责任与价格政策结合。鼓励各地特别是用气峰谷差较大的地区,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引导合理消费,缓解供需矛盾。供气企业应在国家价格政策框架内,对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保障民生用气责任的企业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三)保供责任纳入信用体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体系,通过供气合同备案等措施,采集供需双方信用记录,将承担保供责任情况纳入其中,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对不签订供气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列入不良记录;对积极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给予政策优惠,同时作为良好信誉载入信用档案。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记录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有关部门查询使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请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2015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一式3份)反馈2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能源局油气司。

  附件:2015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年1月13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3-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5-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