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2)
(二)保供责任与价格政策结合。鼓励各地特别是用气峰谷差较大的地区,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引导合理消费,缓解供需矛盾。供气企业应在国家价格政策框架内,对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保障民生用气责任的企业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三)保供责任纳入信用体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体系,通过供气合同备案等措施,采集供需双方信用记录,将承担保供责任情况纳入其中,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对不签订供气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列入不良记录;对积极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给予政策优惠,同时作为良好信誉载入信用档案。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记录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有关部门查询使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请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2015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一式3份)反馈2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能源局油气司。
附件:2015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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