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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docx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501/P0201501206224611629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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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2014-11-22)
·关于发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 财政部(2012-6-4)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15)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2-12)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2016-6-29)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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